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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4-11-27 [来源]: [浏览次数]:

云南艺术学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规范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工程招标活动要在学院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招标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和基建、财务、监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招标的方式;

(2)招标信息的发布方式和范围;

(3)对投标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

(4)招标文件的审定和发布等事项;

(5)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决定中标人或向学院党委推荐中标人。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设在学院基建处。招标办公室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执行招标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实施各项招标具体事项。

第三条学院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不论使用何种渠道的资金,都必须进行招标,并接受招标领导小组及招标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进行假招标。

第五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商议标。

(一)公开招标。即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

1、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2、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3、在公开招标中,不准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向国家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报手续,报审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有标底还是无标底招标。

5、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技术要求、发包范围、发包内容、有关图纸资料、投标须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并必须载明招标活动是否采用预算标底及详细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百分制。

(二)邀请招标。即以发出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标。

1、概算投资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修复重建等项目,应进行邀请招标。50万元以下的,可以本着“货比三家、优质优价、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议标。

2、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其邀请的范围、数量和投标企业的施工资质、施工技术和经验以及其他要求应经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投标人。

3、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应少于三个;少数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市场垄断等原因,可供选择的投标人较少的,邀请对象不得少于两个。

(三)协商议标。即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经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选择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进行议标的招标。

第八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编制预算标底,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决定。

有预算标底的招标工程项目,标底编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政策和工程图纸、招标文件等编制标底。

(二)标底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开标前不得向外泄露编制标底单位的名称及相关信息。

(三)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应与标底编制单位订立质量和保密协议,明确要求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所编制标底的质量和保密负责。标底编制单位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对所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并要求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投标。

第十条根据学院招标概算造价额度,确定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出任人选。招标工程造价概算在20万元及以下的,由院长助理出任领导小组组长;造价概算在20万——50万元的由院长出任领导小组组长;造价概算在50万——200万元的由学院党委书记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有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防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招投标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坚决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三条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七人,且为单数,评标委员中工程建设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必须回避,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宣布该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和比较;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标准和办法必须采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办法。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的,应以记名打分的方式,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分项打分,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最优投标人。

评标办法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的,得票最高且必须超过半数的为最优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明确推荐出1——2名最优的中标侯选人。

第十六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招标领导小组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推荐的最优中标侯选人中选定中标人。

招标领导小组为中标确定的最终机构。

第十八条中标确定后,招标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不作任何解释。

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